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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民二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禾庆记工贸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大禾庆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753499-4。法定代表人:王新体,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大禾庆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迪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献礼,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470665。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亳州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大禾庆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亳州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亳州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