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岳西县创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余新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西县创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岳西县创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证:XXXX。法定代表人:李玮东被申请人:余新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岳西县创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其与余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新华在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县创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新华在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