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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德玖、李忠君、李玉、张���和、王洪军、高俊明、刘振江、李忠国、卫振荣、蔡景龙、李国军与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赵德玖,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原告李忠君,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李玉,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张建和,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王洪军,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高俊明,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振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李忠国,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卫振荣,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蔡景龙,现住黑龙江省信安县。原告李国军,现住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立伟,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新月,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二楼2010室,法定代表人于之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浩鸣,该公司职员,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23号。法定代表人于大伟,部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启祥,该部队助理员,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玖、李忠君、李玉、张建和、王洪军、高俊明、刘振江、李忠国、卫振荣、蔡景龙、李国军诉被告吉林省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玖、李忠君、李玉、张建和、王洪军、高俊明、刘振江、李忠国、卫振荣、蔡景龙、李国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的起诉。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