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林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红霞(已故腾飞妻子)与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林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已故腾飞妻子),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被执行人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诗尧,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海,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霞与被执行人抚松县翔麟房地产开发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松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证文)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郦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