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民一作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井民一作初字第00222号原告郭某,住井陉县。被告王某,住井陉县。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25日生长子王昀。2006年1月4日生次子王雪琨。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年××月因原告外甥结婚礼钱事宜发生纠纷,被告喝酒后到原告家殴打原告。××××年××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无任何来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们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儿子,离婚对我们家庭伤害太大,希望能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25日生长子王昀,2006年1月4日生次子王雪琨。2013年8月双方因故分居生活。××××年××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后,被告托人做和好工作未果。2014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期间被告王某为做和好工作偿还了小作信用社贷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两子。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间产生一定隔阂,但此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子女利益,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仍可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强代审判员 杨艳芬陪 审 员 吴捍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