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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盗窃罪,尹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郭某甲,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交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老虎,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又名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尹连峰,男,交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诉(2014)83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郭某甲盗窃罪、被告人尹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玲俐、高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郭某甲、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尹连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商量盗窃被害人杜某存放于交口县温泉乡石岭后村的矿石一事。当晚,三被告人来到温泉乡晋阳耐火厂向被告人田某借用装载机。后三被告人带领装载机和司机尹某,并伙同被告人郭某甲前往存矿点盗得矿石598.2吨。次日三被告人带领装载机前往温泉乡李家山伪造了盗窃现场。被告人尹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实施了盗窃,而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经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交价鉴字(2014)08号关于被盗铝土矿价格的鉴定结论书鉴定:所盗矿石价值人民币47856元。所盗矿石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系主犯且系自首;被告人田某系从犯且系累犯;被告人郭某甲系从犯;被告人尹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郭某甲均对起诉书指控的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包庇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尹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提议盗窃被害人杜某存放于交口县温泉乡石岭后村的铝矿一事,当即得到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应允。当晚,三被告人来到交口县温泉乡晋阳耐火厂,由被告人张某乙向其哥哥被告人田某借用装载机,被告人田某得知借用装载机是拉他人的铝矿时,指使装载机司机被告人尹某去装车,被告人张某丙得知装载机没有燃料后,主动联系流动加油车给装载机加油,被告人张某乙联系了四辆大车准备装矿。当晚1时许,由被告人郭某甲驾车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乘坐带领被告人尹某驾驶的装载机前往存矿点,途中被告人张某丙在温泉大桥下车准备指挥大车拉矿,被告人郭某甲、张某甲到达装矿地点后,由被告人张某甲指挥装矿,被告人张某乙在晋阳耐火厂安排倒铝矿,在装了12车铝矿后,被告人郭某甲驾车被告人张某甲乘坐在温泉乡石岭后村转了一圈,看是否被人发现。当晚一共盗的12车铝矿598.2吨。次日,被害人杜某得知铝矿丢失后到晋阳耐火厂问被告人田某院中的铝矿是谁的?被告人田某说是他的铝矿并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带领被告人尹某驾驶装载机前往温泉乡李家山伪造了拉矿现场,又安排被告人尹某如果有人问拉矿的事,就说是在温泉乡李家山装的矿。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讯问被告人尹某时,被告人尹某明知是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实施了盗窃,而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经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交价鉴字(2014)08号关于被盗铝土矿价格的鉴定结论书鉴定:所盗矿石价值人民币47856元。交口县公安局将所盗矿石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被害人杜某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3月12日被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1)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9日被山西省汾阳监狱刑罚执行科释放。被告人郭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主动到交口县公安局桃红坡责任区刑警中队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尹某主动到交口县公安局桃红坡责任区刑警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张某甲,男,汉族,。张某乙,男,汉族,。张某丙,男,汉族。被告人田某,男。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被告人尹某,男,2.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田某于2003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因犯强奸罪被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1)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田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郭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释放证明书证明,田某于2012年12月19日被山西省汾阳监狱刑罚执行科释放。4.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杜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交口县公安局报案称,在温泉乡石岭后村一空地上丢失1300吨左右的铝矿,价值50多万元。5.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2014年5月13日,交口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组织被告人尹某指认晋阳耐火厂大门右侧的空地是张某乙等人盗窃铝矿存放地点,厂部背后的空地也是张某乙等人盗窃铝矿存放地点;同日,被告人尹某带领民警来到温泉乡石岭后村往南是张某乙等人盗窃铝矿的地点。同日,被告人尹某带领民警来到温泉乡曹家社村与李家山村之间的空地上是是张某乙等人伪造拉铝矿的地点。2014年5月13日,交口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组织被告人郭某甲指认温泉乡石岭后村往南是张某乙等人盗窃铝矿的地点。2014年5月13日,交口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组织马某指认晋阳耐火厂大门右侧的空地是张某乙等人盗窃铝矿存放地点,厂部背后的空地也是张某乙等人盗窃铝矿存放地点。6.提取笔录、扣回铝矿过磅记录、返还证明、谅解书证明,2014年3月27日下午16时,交口县工作人员在温泉乡石岭后村杜某被盗铝矿的地方,提取了少许铝矿;过磅记录证明,2014年3月27日,交口县公安工作人员将598.2吨铝矿返还失主杜某;谅解书证明,失主杜某在收到丢失的铝矿后,对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张洪瑞写出书面谅解书,请求从轻、减轻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一天晚上,郭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田某某在我睡觉的房间里打牌,十点多,张某乙接完电话后,和田某某说要用装载机,田某某意思是怕扣了,这时张某丙也来了看他们玩。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2.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3月24日早上发现我和杜某、伟某合伙从苏家滩村三工区丁健那买的铝矿存放在石岭后亮某场子里,丢了有1300吨左右,价值50多万元。现场留有脚印,装载机印,大车印。3.证人马某证言证明,我是晋阳厂看门房的,2014年3月23日晚,厂里就有四辆前四后八大车往厂里拉铝矿,一直到24日早5点早上起来看见有两堆铝矿。我知道是田某某往厂里调矿。4.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去年腊月温泉的田某某租佣我的装载机,司机是尹某。5.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我和张某乙是朋友关系。2014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要用一下我的大车调铝矿,从石岭后往晋阳耐火厂调,每车给300元的运费,4辆车一个调了12车铝矿,我不知道是偷的铝矿。6.证人郭某乙证言证明,我的职业是大车司机,老板是张某戊,他一个养了四台车,我在石岭后往晋阳耐火厂调过铝矿,是张某戊安排调的,我拉了有三、四次。三、被害人杜某陈述主要内容,我来报案。我和红红、伟伟合伙从交口县温泉乡苏家滩村三工区丁健那买的铝矿存放在石岭后亮某场子里,今天早上红红打电话告我说丢了有1300吨左右,价值50多万元。现场留有脚印,装载机印,大车印。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主要内容,我、张某乙、张某丙商议偷铝矿,可是我们没有装载机,我们就过去找田某某,田某某说:你们知道是谁的铝矿就敢偷,你们先打听好是谁的铝矿了再说。张某丙经打听是外地人的,没有人看管。在田某某的住处,张某乙和田某某借装载机,田某某说怕给扣了,张某乙说张某丙打听是外地人的没人管,田某某也没说什么,大概晚上九点多,张某乙问田某某要借装载机,司机说没油了,张某丙把加油车叫来,田某某让加满,我想的是田某某想挣钱了,张某乙说不行了给你占一股。我说这本来就没什么利润。田某某说你敢是挣过大钱,张某乙接了个电话,说城北沟的限高杆堵得了,田某某说没地方放就放到晋阳厂吧。我就领上装载机司机去整理场地,张某乙联系的大车,张某乙说我认识铝让我去石岭后存矿的地方领上装载机,让张某丙去路上经营大车,车快装起来了让我给张某丙打电话,这时田某某对张某乙说,那你去石岭后边村口瞭哨住,怕半夜有人出来看见了,怕那村里人有股份了。张某乙不去,说他就在晋阳场经管倒铝。我先指挥的把路推开,大车就上来了,我就让装载机开始装矿,田某某的朋友郭某甲开的张某乙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来了,郭某甲下了车和我说,我是到后边去还是和你在这吧,我没说话,他说看你一个人也不行,我和你在这吧,于是我就坐的小车里。郭某甲一直和我在车上坐的,他下车在存矿的场子里转悠,我没有下车,他也是看到车快装满了就给张某丙打电话让车过来装车。我和装载机上去没几分钟刚装第一辆车的时候郭某甲就去了,不知道是谁安排他去的,我觉得他应该知道是偷矿,至始至终他一直在场,他也给看车装满没,在车上打电话,不知道他还给谁打电话说装上二十车吧,我说怕人家发现了,装完这排子算了。郭某甲开的车拉着我去村里转了一圈,返回来装载机正好装完,我就下车去指挥装载机堵路,最后我坐的装载机回去的。我、张某乙、张某丙一开始商议的是平分,后来找不下工具找的田某某的装载机,具体实施了盗窃还没有商议怎么分。商议的先把矿弄回来再说,我联系买家,但没来取样,他们联系过没有我不知道。田某某让我带装载机装矿,装好车我就给张某丙打电话,就会上车。他们怎么分工我不知道。装载机是田某某的,不知道在哪租的,我听司机说是回龙的。他知道我们偷矿。当晚参与偷矿的有我、装载机司机尹某、田某某的朋友,张某乙、张某丙,田某某没有去现场。偷回来的铝矿放在晋阳耐火厂大门右手有一堆,后院铝炉后边有一堆。一共12车,每车40多吨,一共是500多吨。市场价值200元左右,大概十万元钱。大概有四辆大车,我主要是领装载机装矿,数车数。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主要内容,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3月25日上午十点多,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见面后他让我找四五辆大车,晚上拉铝矿用,我问他去哪里拉,他说在石岭后拉。我们去了晋阳耐火厂,见张某丙已经在了。张某甲说石岭后有一堆铝矿,外地家的,没人管,晚上找装载机和大车偷得拉上点,我问他到底铝矿谁的,他说是外地人的,有事的话有他呢。晚上8点多,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大车,我一共给找了四辆。我在晋阳耐火厂对田某某说:二哥装载机今晚我用一下去石岭后装一下矿,他说谁的?我说听张某甲说铝矿是外地人的,没人管,拉出来就有人要了。田某某说弄清楚了没,到底是谁的,有温泉人的份没有,张某甲也在跟前说没有。田某某说你们弄好了,没事吧,不要把装载机给扣了。我说弄好了,田某某说没油,张某丙联系的加油车加满油,好像还给打了个条了。这时大车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都在路边等着,张某甲让郭某甲开上车往石岭后送一下他。我,张某丙让郭某甲帮忙调一下矿。郭某甲说:行。我说我在耐火厂帮忙倒铝矿。郭某甲就开的黑色桑塔纳拉的张某甲和张某丙,装载机在后面,第一辆大车拉回矿我指挥倒在厂里蒙古包那个地方,倒了6车后,我指挥倒在厂子大门右侧的空地上,也倒了6车。一会郭某甲拉的张某甲、张某丙回来了,装载机也回来了,张某甲指挥装载机把大门右侧的矿往起堆了一下。在调矿的前一两天,我和张某甲去过石岭后路边的铝矿场子里看了一下,去过两次。大车是我联系的张秀齐的四辆黄色金刚前四后八,但没说干什么用,他也没问,运费一车铝矿300元。是田某某让把偷来的铝矿倒在晋阳厂。田某某知道偷铝矿但没参与。没有说过给他好处费之类的,我们答应田某某用完装载机,把铝矿卖掉之后再给他算装载机的钱,红胶泥铝矿。张某甲说偷来的铝矿第二天有人会来买。张某丙在温泉大桥上经管大车。案发第二天,我、张某甲,张某丙商议去李家山找装载机挖上几铲子。3.被告人张某丙供述主要内容,我来自首。2014年3月份18、19号上午11点左右,老虎(张某甲)到了我家,让晚上帮他调一下铝,我说行了。下午3、4点的时候,老虎(张某甲)打电话说今晚上偷别人的铝,卖了后一块分的花了,我说不敢吧,他说晚上再说吧。晚上9点多,老虎(张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你来晋阳厂吧。我到了厂里后,老虎(张某甲)说车和装载机都找好了,你干不干,我说怕主家找到麻烦,他说没事,我就答应了。问什么时候装,老虎(张某甲)说过了12点。十点钟左右,田某某来我们房间说装载机没油,张某乙拿他的手机打通让我和加油车说,后我给打了个欠条。我睡到11点左右,看到老虎(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在我睡的房间里聊天。我起来说还装不装了,老虎说:一下装。快到12点左右,老虎说让到温泉大桥上指挥车,让张某乙在厂里指挥倒铝,我和老虎就坐上郭某甲的车,我在大桥上下车,郭某甲拉的老虎到了石岭后装铝的地方。一会老虎给我打电话上车。我就指挥大车司机上来一辆车,其他的车在大桥上等的。就这样装完一辆上一辆,一直到凌晨三四点装完。我就坐上大车回到厂里。不知道谁说扫一下大门,我就去把车印子扫了一下。张某乙在厂里指挥倒铝矿。老虎打电话上一辆我就上一辆,装完一辆,老虎再打电话我就再上一辆。老虎能把铝矿卖掉。当天我、老虎、张某乙去派出所的路上碰见田某某,他说如果问起铝矿的事来,就说铝矿是我的在温泉李家山拉的。张某乙中午开的桑塔纳轿车带上装载机去伪造了一个假现场。4.被告人田某供述主要内容,2003年因销赃被太原杏花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太原看守所服刑,2010年因强奸被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汾阳第二监狱服刑。晋阳耐火厂的两大堆铝矿是我昨晚从我在李家山口子上拉下来的。2013年3月23日晚上22时许,张某乙、老虎、郭某甲在温泉乡晋阳耐火厂斗地主,24日凌晨零点多我过去和他们一起玩,期间张某乙对我说要用我的装载机,我说干什么去,张某乙说要和老虎调矿,我问张某乙说去哪里调矿,张某乙告诉我说老虎跟他说在石岭后村有一堆矿,矿主是临汾人和本地人,由于他们之间有矛盾,两三年没人管,要用装载机去偷铝矿,我说没事吧,他说没事,又是我弟弟开口我也不好意思推辞。我对张某乙说后面没事吧,不要让人家把我的装载机扣了,张某乙说没事,我说没油,后张某丙叫的加油车给加满油,我问张某乙给二哥挣钱不,张某乙笑着说怎么挣,老虎说:让你挣钱就没利润了。张某乙说:城北沟的限高杆锁了,我说:拉倒晋阳耐火厂吧。凌晨一点多,张某丙、张某乙,老虎走的时候,我对他们说弄好,不要把装载机扣了。我就回去睡觉了。矿主找过我,我怕主家找张某乙,所以告给张某乙说:让他们到李家山我以前挖过矿的地方去挖两铲子,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是在李家山挖的。具体是昨天上午张某乙他们带的装载机去挖的。昨天上午政府的伟伟和孝义的几个人到厂里说他们的铝矿丢了。张某乙问我说把偷来的矿拉倒晋阳厂吧,我说行。装载机司机是我派去的,他不知道偷矿。5.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在太原市小店区因溜冰被太原市小店区行政处罚5千元。2014年3月3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晋阳耐火厂和张某乙、老虎打扑克,王某在旁边看,10点左右,田某某回来和我们一起玩,到11点多张某乙给张某丙打电话让过来,张某丙来之后,张某乙问他说那事你还弄不弄,张某丙笑着说那要问老虎了,老虎说能弄,田某某就问去哪儿弄了,拿什么弄了,张某乙说你不是有装载机吗,田某某说不和你们弄,装载机也不给用,这时装载机司机说没油了,张某丙叫的加油车,给打了个欠条,玩了会他们去了另一间屋,我和王某随后也跟进去,刚进门张某乙说让我先到那边去,田某某说没事让进来吧,进去后我听见老虎说让张某乙去石岭后村瞭哨住,张某丙去大桥经管车,他自己到厂子里装车,张某乙紧接着说不用照看,老虎去装矿,张某丙在大桥经管车,他在耐火厂安排倒矿,这时装载机司机来了问说在哪装矿了,田某某说一会你走外环到大桥,老虎在那等的他会告诉你的,田某某对老虎说装载机出去有什么事我是和你说了啊,我不和张某乙说,这时老虎手机响了,我听见是大车到了,装载机司机发动车了,我和王某就过来我住的房间,我和王某说他们今晚又出去抢人了,这时老虎过来问我要车钥匙了,我不给,张某乙也过来了让给用一下,我说我把车修好不想借,田某某过来说不行你就拉上老虎去,我开上车拉上老虎到了大桥处,那里已经有四辆车了,等了会装载机也来了,领上装载机去了石岭后村路旁边的一个存矿点,老虎先下车后让装载机把存矿点进口处的土推开,打电话让大车过来装矿,我就没有下车,在车里睡了会,一直到了凌晨三点准备拉上老虎走时,老虎接了个电话让我把车停下返回去,我听见电话说让把推开的路堵住,我就一个人开车回去了。抢人就是偷矿。我不想给用车才拉了一下老虎去了那。我以为他们是去山上偷以前私挖过矿的断面上的铝矿。进入存矿点我告张某乙说我要走,张某乙说你等一下把老虎拉上,我就在车里睡了一觉,一会老虎过来我就拉上他离开。装载机是田某某的,大车是老虎联系的。6.被告人尹某供述主要内容,我来自首。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大概八九点的时候,张某乙、老虎、田某某、郭某甲在晋阳耐火厂司机住的地方打牌,我在跟前看,田某某告我说让我晚上出去装矿,我说装载机没油,一会来了个加油车加满油后,田某某让我和老虎去后边装几车矿,老虎就到院子里坐上我开的装载机,到了一个土路口,我看到路上堵的土,老虎让把这条路推开,场子里面有一些白色的矿,老虎就指挥我装这些矿,他不知道给谁打电话,一会就来了一辆前四后八大车,就开始指挥我装矿,快装完一车的时候就来了第二辆车,这时来了一个黑色小轿车,好像是张某乙的,我也没看清是谁开的了,装了大概十几车,老虎告我说把路堵了回厂里。回到厂里,我看到进大门右手有刚倒下的矿,老虎指挥我把矿堆起来,然后又把厂房背后倒下的矿也堆了一下,我就去睡觉了。田某某告诉我说,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不是在装矿的场子里装的,是在李家山装的。并且叫老虎和张某乙开着张某乙的车带我到了一个山上随意推了两下做了个假现场。五、鉴定意见: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交价鉴字(2014)08号鉴定书认定,所盗铝矿价值人民币47856元。六、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25日,交口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在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中辨认出,4号是开装载机司机尹某、9号是负责装车的司机郭某甲。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五年内又犯新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郭某甲在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被告人郭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田某写出书面谅解书,经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尹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尹某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郭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尹某犯包庇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红卫审 判 员  李 珩人民陪审员  曹桄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欣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