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雯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雯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天津市雯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401天津天佑城第四层438号铺。委托代理人蔡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以沫,天津颢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501。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雯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雯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雯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天津市雯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