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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丁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甲,男,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张某乙,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张某丙,男,195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某丁,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等三人诉被告张某丁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等三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审判员  王韵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