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冯曙华与闫晓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冯某某,住河北省XX县,电话158XX****XX。被告闫某某,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