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泽军与长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泽军;长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军。被执行人长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廊开劳仲案字(2014)第9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长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刘泽军补缴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7月25日之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共计379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69元。但被执行人长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长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9884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