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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宏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雷,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减半收取2500.00元,保全费17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洪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