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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爱臣诉被告姚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臣,姚成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胡爱臣��男。被告:姚成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臣诉被告姚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爱臣负担。审判员  林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