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爱臣诉被告姚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臣,姚成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胡爱臣��男。被告:姚成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臣诉被告姚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爱臣负担。审判员 林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