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行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国祥、姚春艳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国祥,姚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行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单秀芬,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赫修明,职务望奎县通江镇计划生育办主任。被执行人张国祥,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现住望奎县通江镇厢白头村。被执行人姚春艳,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现住望奎县通江镇厢白头村。本院在执行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国祥、姚春艳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张国祥、姚春艳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望计征字(2014)第058号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