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赵立玲与朱强、朱以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立玲;朱强;朱以才;朱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赵立玲,农贸。被告朱强。被告朱以才。被告朱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玲与被告朱强、朱以才、朱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立玲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