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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达洪、刘淑娟与王东清、廊坊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达洪,刘淑娟,王东清,廊坊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孙达洪。原告刘淑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超,系即墨岙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清。被告廊坊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西留各庄。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光明东道51号。原告孙达洪、刘淑娟与被告王东清、廊坊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达洪、刘淑娟撤回对被告王东清、廊坊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孙达洪、刘淑娟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