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恩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管理委员会与邹滚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管理委员会,邹滚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伟劲。被执行人:邹滚瑜。关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管理委员会与邹滚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向恩平市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恩平市工商局、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建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恩法执字第6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梁群锋审判员 吴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