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定凯与梁明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何定凯,男,生于1949年4月8日,汉族,住绵阳市北川县。被执行人:梁明胜,男,生于1951年8月23日,汉族,住绵阳市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定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明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