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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委托代理人宋生阁、孙雪玲,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张秀娟,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秀娟的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黄火灿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张秀娟要求撤���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张秀娟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秀娟负担,款均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