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中庆中路商业街A段22号。法定代表人赵万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辉,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因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贵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