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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华鲁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华鲁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州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莱州市华鲁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吉山,董事长。申请人莱州市华鲁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2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请求本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办理银行建行莱州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6月24日、到期日2014年12月23日、出票人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收款人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三山岛分公司、票号1050005322578400、面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州市华鲁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维升审判员  邱志霞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