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振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振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318号原告连云港振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碱厂厂区南门外。法定代表人朱先松,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维芝,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璇。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振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振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