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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毛文喜与江苏鼎诚银拓贵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喜,江苏鼎诚银拓贵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毛文喜,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书同,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鼎诚银拓贵金属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王庄路28号-103,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路300号长发中心A座2801室。法定代表人渠圆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建国,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喜诉被告江苏鼎诚银拓贵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文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毛文喜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8元(毛文喜已预交),由毛文喜负担。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