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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登陆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706-4。法定代表人胡珂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洪泽,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二村45号1单元8-1,系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5********。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周登陆,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梓塘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委托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速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390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佳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洪泽,被申请人周登陆及委托代理人陈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佳速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周登陆是佳速公司依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雇的人员,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周登陆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周登陆在8月25日即认为本人已经被解雇后的8月31日仍以申请人在职员工的身份享受了在职员工的集体体检福利。综上,佳速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390号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周登陆承担。周登陆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佳速公司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佳速公司请求撤销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390号裁决系终局裁决。佳速公司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该裁决。佳速公司提出申请撤销的理由为周登陆是佳速公司依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雇的人员,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理由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不属于佳速公司所说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另外,佳速公司申请称,周登陆故意隐瞒了体检报告而影响公正裁决。本院认为,首先体检系佳速公司组织的职工集体体检,体检结果单位应当能够从医院获悉,不存在周登陆隐瞒的情况。另外,即使周登陆故意隐瞒了体检报告,也不影响该仲裁案件的公正裁决。故对于佳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139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佳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