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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祖垒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祖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57号罪犯陈祖垒,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祖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陈祖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7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9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考核累计1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祖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祖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