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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2014生民初93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江某,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宁玲芝,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丹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玲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1月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百般刁难原告,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故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归还原告放在被告家中的物件包括羽绒服一件、睡衣两套、内衣裤等数件)、一套四件套、一对枕头、龙凤镯子一对、玉镯子一只、金戒指一对、钻戒一只、金手链两条、金项链(带吊坠)两条及要求被告支付应共同支付的已由原告及其家人垫付的置办婚礼用品拍摄婚纱照费用及酒席钱共计68819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出嫁后损失的两年分红及征地赔偿款共计103000元;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冷暴力精神损失费5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是在2012年11月通过交友网站认识。××××年××月××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沟通了解较少,矛盾不断,我同意和原告离婚,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主张要求归还其放在我家中的物件包括羽绒服一件、睡衣两套、内衣裤等数件)、一套四件套、一对枕头、龙凤镯子一对、玉镯子一只、金戒指一对、钻戒一只、金手链两条、金项链等均不是事实,我家中并没有原告所说的上述物品,而首饰我也是在原告结婚的时候看见她戴过但是后来并没有放在我家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通过某交友网站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办理婚礼、处理感情等问题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称其是农村户口,2013年由于原告和被告结婚,因外嫁女的身份不能再享有原告所在村的土地分红及征地款,因此要求被告补偿2013年至2014年的村集体土地分红及征地款共计103000元。原告还称由于长期遭受被告及其家人的冷暴力,造成心情郁结产生病变,因此要求被告赔偿住院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同时原告表示要求被告归还置办婚礼等费用68819元以及原告放在被告家中的所有物件包括羽绒服一件、睡衣两套、内衣裤等数件)、一套四件套、一对枕头、龙凤镯子一对、玉镯子一只、金戒指一对、钻戒一只、金手链两条、金项链等,对此被告均不予认可。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主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对此表示同意,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婚礼费用68819元。由于原、被告已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因此已经确立了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置办婚礼支出68819元,原告虽称与被告有约定该笔费用由其先行垫付,婚后再由被告返还,对此被告不予确认。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佐证该支出的实际数额为68819元,且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与被告间存在垫付后返还的约定。况且置办婚礼的物品、礼仪、酒席等支出也应属于婚姻当事人为维系该婚姻所自愿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家中仍存有其所属物件包括羽绒服一件、睡衣两套、内衣裤等数件)、一套四件套、一对枕头、龙凤镯子一对、玉镯子一只、金戒指一对、钻戒一只、金手链两条、金项链等,被告未予以确认且原告未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该主张。本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相识,××××年××月××日进行婚姻登记,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矛盾冲突不断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待婚姻都并未持慎重态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缔结婚姻后丧失的土地分红款项103000元及婚后遭受冷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时迁黄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