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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卢炳民、卢天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卢炳民,卢天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代表人林亚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闽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卢炳民,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天盛,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与被告卢炳民、卢天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第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海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