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姜凤武与陈存、于凤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武,陈存、于凤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39号申请人姜凤武被执行人陈存、于凤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