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秀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秀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号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生,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成,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周秀秋,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戴希东,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秀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