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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志猛绑架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658号罪犯陈志猛,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26日作出(1996)武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猛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连同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被告人陈志猛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1997年5月8日作出(1997)鄂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1999年6月2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0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2005年8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志猛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三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志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志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红川审 判 员  肖运娥代理审判员  宫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