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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重型电机厂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传荣,北京重型电机厂,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迟传荣,男,1945年3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重型电机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法定代表人景剑峰,厂长。委托代理人史建英,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南大街659号。法定代表人郭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艳红,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迟传荣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迟传荣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迟传荣共同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迟传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娇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