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5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已由周某预交),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