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牛新勇与潘长勇、侯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勇,潘长勇,侯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75号原告:牛新勇。被告:潘长勇。被告:侯艳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勇与被告潘长勇、侯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新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牛新勇负担。审判员 郭纪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