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廷材与被告秦瑞昌、陈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材,秦瑞昌,陈永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马廷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许正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瑞昌,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永芳(秦瑞昌妻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马廷材与被告秦瑞昌、陈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廷材的委托代理人许正强,被告秦瑞昌、陈永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廷材诉称,2014年9月7日,原、被告协商将被告位于永昌县城关镇二区东街综合楼以3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该价款中包含房屋装修、室内家具、电器等全部设施。当日,原、被告签订了《房产转让变更协议》,原告将32万元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提出其新房还未装修完毕,要求暂时借住3个月,在2014年12月7日前交付房屋。后原告提出房款已付清,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却以房产证尚未办理推诿,经原告到房管部门了解,涉案房屋早已办理了房产证。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真实目的在于违约。现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被告秦瑞昌、陈永芳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实际情况是,2014年9月7日,我经他人引进在某投资公司借了20万元钱,约定用3个月,当时扣除了2个月的利息32000元,实际给我付了168000元。当时是某投资公司的张玉祯和刘世雄到我家把房子看完,在我家里我们按他们的要求,在他们打印好的协议上书写了内容和签名,他们说只是作为还款的限制。我们接到诉状时感觉已经上当了,但还没有到约定的还款时间,现在我们想办法把借款还清,不存在买卖房屋的事。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产转让变更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永昌县城关镇二区东街综合楼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由甲方秦瑞昌暂时借住三个月,期满由乙方马廷材收回房屋,若不按时交还房屋,每日按总房价的10%收取违约金等内容。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马廷材房屋购买现金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的收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产转让变更协议》1份,收条1份,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契约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对房屋买卖及支付购房款32万元的事实存在,且被告对《房产转让变更协议》、收条中的签名均认可,只是提出其向某投资公司借款,某投资公司的张玉祯和刘世雄让其签的协议,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其行为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秦瑞昌、陈永芳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虽原告起诉时尚未到达约定的交付时间,但在辩论终结前,已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被告仍未能自觉履行,原告的诉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每日按总房价的10%收取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被告已请求进行调整,鉴于原、被告系房屋买卖关系,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为未能按时住房所支出的费用。为此,被告应比照市场房屋租赁费,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房屋交付期间每月600元的违约金。对被告提出与原告不存在房屋买卖,只是向某投资公司借款的抗辩,因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又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瑞昌、陈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马廷材交付位于永昌县城关镇二区东街综合楼房屋一套,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秦瑞昌、陈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马廷材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房屋交付期间每月600元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秦瑞昌、陈永芳负担。保全费2130元,由原告马廷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佳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