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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60-1号原告:重庆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B栋2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289144-3。法定代表人:谢晓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文,男,该公司董事。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A栋13-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2197779-7。法定代表人:叶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庆,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陶朝刚,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重庆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