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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存义与陈存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义,陈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存义。被执行人:陈存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存勇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