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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郭×&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第14号原告王×,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郭××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存款,并用人民币20000.00元现金作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弘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