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武春荣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武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礼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申请人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礼泉县西南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赵志伟,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增战,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武春荣,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泾阳县泾干镇土贺村土门居民区1号,退休职工。本院在审查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武春荣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4)第1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4)第1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武春荣负担。本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审 判 长 :田建龙审 判 员 : 裴 静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