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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韩刚要、柯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明,韩刚要,柯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韩刚要,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柯幸荣,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一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柯幸荣在银行的存款3962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