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樊福林与张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福林,张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樊福林,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俊华,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福林与被告张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福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标的款已付清,原告樊福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福林撤回对被告张俊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樊福林自愿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