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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与边家伟、翟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边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668号申请人:王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边某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翟某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二被执行人应给付二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77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