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主现强与腾佃宝、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现强,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主现强。被告:腾佃宝。被告:李玉芳(系腾佃宝之妻)。被告:滕佃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主现强与被告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现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主现强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310元共计573元,由原告主现强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