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亨勇、刘谋燕、谭良言执保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亨勇,刘谋燕,谭良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保字第62号申请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蒲亨勇被申请人:刘谋燕被申请人:谭良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蒲亨勇、刘谋燕、谭良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蒲亨勇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