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博文与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博文,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胡博文,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222号1-1-4,组织机构代码:76887163-9。法定代表人周道学,董事长。原告胡博文与被告重庆重庆大雅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博文负担。审判员 黄雅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倩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