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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138号原告曹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马某,女,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未到庭)原告曹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苏宏伟(主审)、人民陪审员刘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马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6年登记结婚,婚生五子女均已成年,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沈阳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沈阳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表两份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及子女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苏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