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廷坤申请射洪三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坤,射洪三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廷坤,男,生于1967年1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射洪三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税清华,系公司经理。担保人范小林,男,生于1962年6月7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范小林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范小林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南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