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城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城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