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闫军利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7号罪犯闫军利,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军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于2012年2月1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闫军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闫军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被告人闫军利参加了以张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生活秩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军利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仝亮亮、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军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军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