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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宋秀容与胡利华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秀容,胡华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秀容,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华利,男。上诉人宋秀容与被上诉人胡华利容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秀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孙振刚审判员  蔡宗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