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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女,1979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惠东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某自来水公司宿舍,接受参赌人员曾某某、吕某甲、吕某乙、余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然后向“吕飞娟”(具体姓名不详,在逃)下注,并从中赚取百分之十回扣。2014年3月份以来,肖某某接受投注“六合彩”赌博约40期、投注金额6万余元、营利5000余元。同年11月2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某自来水公司宿舍抓获肖某某,当场缴获涉赌单据、笔记本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某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侦查机关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肖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被告人肖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证人曾某某、吕某甲、吕某乙、余某某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肖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某自来水公司宿舍开设的“六合彩”赌场参与赌博。5、证人曾某某辩认,照片中的8号就是在惠东县黄埠镇某自来水公司宿舍开设的“六合彩”赌场的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辨认,照片中的2号就是在我杜惠东县黄埠镇某自来水公司宿舍开设的“六合彩”赌场参与赌博的曾某某。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肖某某开设“六合彩”赌场现场方位及概貌。7、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记数笔记本2本、单据7张、手机2部。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参赌人员曾某某进行行政拘留五日。对吕某甲、吕某乙、余某某进行行政罚款200元。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某某出生年月日及住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均经过法庭的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该建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赌博工具迪泰元牌、华为C8816手机各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单据七张、笔记本二本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外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缴纳的,强行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3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