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希鹏与陈国安合同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赵希鹏,男。被执行人陈国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希鹏申请执行陈国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安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国安(身份证号码44030119660519131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3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公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海 百度搜索“”